2012-1-15 16:25:31 阅读4 评论0 152012/01 Jan15
裁判要旨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,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,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。
案情
龚文娟与叶青系朋友关系。叶青、严丽君原系夫妻(再婚)。2006年9月至10月,叶青分三次向龚文娟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,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龚文娟出具借条一张,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,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。2006年
2011-9-12 14:09:18 阅读41 评论0 122011/09 Sept12
2011-8-12 12:57:05 阅读27 评论0 122011/08 Aug12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已于2011年7月4
2011-8-8 17:26:06 阅读32 评论0 82011/08 Aug8
笔者认为,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实际上对此已给出了答案。即异议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无效情形,或是存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;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存在可撤销情形的,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。